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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0- 06- 16 15: 18 信息來源: 區殘聯 瀏覽次數: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知情權,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殘疾人聯合會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本辦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堅持依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承辦本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事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并將具體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申請或咨詢。
第五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申請等方式向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應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交給殘疾人聯合會;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申請人事公民的,應當注明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注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情況
1.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用途描述;
2.所需政府信息的制定提供形式,應當注明是紙質、電子郵件、光盤或磁盤等載體形式;
3.所需政府信息的獲取方式,應當注明是郵寄、快遞、電子郵件、傳真、自行領取或當場閱讀、抄錄等方式;
4.申請減免費用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申請人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殘疾人聯合會咨詢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八條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殘疾人聯合會職責權限范圍,但是殘疾人聯合會未制作或者未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殘疾人聯合會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殘疾人聯合會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經征得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開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的,引發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征詢未向本局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公開同意政府信息,殘疾人聯合會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九條殘疾人聯合會收到申請,應當予以登記。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確實難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主動公開信息范圍的,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二條殘疾人聯合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申請人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申請人認為殘疾人聯合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等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