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首頁 |
|
發布日期: 2020- 05- 12 16: 24 信息來源: 區應急管理局 瀏覽次數:
第一條 為推進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機構設置:機構職能、內設部門及職責、業務工作聯系人、電話,以及機構職能新增、調整和變更等;
(二)機構領導:領導分工及電話等;
(三)政策法規:與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辦法等;
(四)部門動態:工作動態、重要會議等;
(五)規范性文件:上級制定的和本級制定的有關文件;
(六)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務員招考及錄用等;
(七)業務公開: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辦事公開等;
(八)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決算報告等;
(九)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五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正處于調查、研究過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四)在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開:
(一)權利人和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六條 辦公室要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公布政務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